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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5/08/10 | 说“名份”
类别(凤舞九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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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14:11
世间“名份”害人。
“名份”所伴随的,往往是责任和义务,要求与需索。
有时,父母并不爱孩子,只是因为,有这样一个“名份”,要求他们去抚养他们所不爱的孩子。在“名份”下,他们倾出所有而无可奈何。有时,孩子并不爱父母,却因为,有这样—个“名份”,要求他们孝敬父母赡养老人。在“名份”下,他们肩负重担而别无选择。
有时,家长的爱也只出于那个“名份”,因为他们是父母,他们就必须去爱,哪怕这爱其实出于社会传统潜移默化的强迫。有时,家长的权威仅仅建筑于“名份”的基础之上,其实他们并无权干涉子女的自由,更无权对子女施以棍棒。“名份”给予孩子勒索的权利,“名份”给予孩子胡闹的权利,“名份”给予孩子怨责的权利。与此同时,“名份”要求孩子必须接受家长的给予,“名份”要求孩子必须服从家长的原则,“名份”要求孩子不能有个性得出了窗子。
“名份”让善良的人痛苦,让柔弱的人屈服。
有时,异性只做做朋友,是可以处得极愉快也极有情趣的,可若一旦有了那“恋人”的“名份”,或许便再无法拥有如此轻松的气氛了。对朋友,可以没有要求,对恋人,却非要求不可。“名份”之下,是不容人故作大方,也不容人推诿退缩的。没有“名份”的约束,彼此都会小心地回避,小心地保持,可若一旦有了,剩下的,却只有心中对对方越来越高的要求与期许,于是,也便有了矛盾。
所谓“妻不如妾,妾不如偷”,其实说到底也无非是个“名份”问题。夫妻之间,“名份”所意味的,也便只是持家的义务与管束对方的权利。若一切并无制肘,可以来去从容,许多矛盾也便不存在了。若仅仅是“合则聚,不合则分”的情人,也不至于成为“同床异梦”的结局。
“名份”,一个很无谓的东西,可是,许多时候,却是烦恼的根源。
“名份”害人,可世间若真的没有了“名份”,是否还会存在“道义”,是否还有精神约束呢?
99.3.25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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